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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达维:一和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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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 07: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守之

转自 经学堂

奉普慈独慈的真主之名

【译者按】噶迪纳绥伦丁拜达维(?-1286),著名经注学家、教义学家,其经注《拜达维经注》(中国经堂教育中惯称《噶最》)极为驰名,乃至于遮蔽了他作为教义学家的光芒,事实上,他作为教义学家和苏非的理论成就完全不亚于他作为经注学家。甚至有研究者认为他的著作《显照的众光》(    )是他最具价值的著作。此书是教义学著作,写作方式和全书的编排完全参照了法赫鲁丁拉齐的《东方哲学议题》( ),是伊斯兰教正统派后期哲学教义学的扛鼎巨作之一。虽然是教义学著作,但是他透露出的思想内涵、哲学观点的丰富性,毫不限于一般信众狭隘的教义学定位。他处理着人类哲学史中的那些共同的问题,与东西方传统毫不断裂,教义学的、苏非学的、传述学科的(经注的、圣训的)星影都或明或暗地点缀在其中,优美异常。
《拜达维经注》可谓是中国传统经堂教育的最高典籍,我们重视这本著作,但是不应该孤立地看它,竟不知作者究竟何许人也。我们疏忽了他是一个苏非,受到自己的导师穆罕默德本穆罕默德卡塔哈塔伊的指示才著作了《噶最》,一些人讲解着他的著作,却轻率地、在现实的错误和理论的真实之间不加区分地把苏非一概抹杀。我们忘记了他是一个教义学家,丢弃了教义学的遗产,从而无法洞察《噶最》在经注学史中是多么伟大的工程,他综合了前人以经注经的权威著作,以之为坚固的根基,又充分继承了《拉齐经注》系统捍卫正统教义的建构性目的,成为承前启后的权威典籍,我们忘记了这些,只是闭目塞听,以带有成见、不乏弊端的经注分类法讥讽它为“意见性注释”,多么可惜!竟有多少不明就里者从之!
本文摘译自《显照的众光》第一门第五节第一个议题,探讨一多问题,在教义学体系中是在“形而上学”部分与存在、因果等“普遍之物”( )或共相加以探讨的,属于人类认识的基本观念或形式。要知道,一多问题在伊斯兰思想史中是最重大的问题,它可以表达为“多如何从一中产生,如何回归一”,是存在论和认识论的主旨,又极能显示伊斯兰教“认主独一”的宗旨下创造和复归的信仰色彩。该问题是理论苏非学的根本问题,但是苏非文本过于艰深晦涩,若没有思辨领域的基本常识则完全无法进入。因此,翻译此文,以飨读者。注释部分摘译自本书最著名的注本,舍穆孙丁艾斯法罕尼的《研究的阶梯》( )。



正文

第五节 一和多

第一个议题:一和多的本质

一是指事物不可再分为在本质中相同的东西们。多与它相反。然后,一有别于存在和本质。因为多个就其作为多个而言可以是存在者和人,而不可以是一个。多亦然。一是在外在确立的。因为它是一个存在者的部分。假若它是非存在,必定是多的无,而多又是非存在的诸个一的集合,(两个矛盾项都是非存在,这是荒谬的,)所以,一是存在的。(多是诸个一的集合,所以也是存在的。)
有人会质疑道:假若诸个一存在,那么它们必定在作为一中相同,因各自的特殊性而分别,那么它们就得具有别的诸个一。这导致无限推演。
正确的是:一和多是理智性的观念。


【注释】
本节共有三个议题。第一个议题是一和多的本质,第二个是一的分类,第三个是多的分类。
一和多的本质不可定义,因为它们是自明的概念,每个人都理解一个事物、一个人或一个马,不需要推理。作者在这里给出的只是词语说明,而非对本质的界定。否则,就会导致循环论证,因为,如果我们将“一是指事物不可再分为在本质中相同的东西们”理解为本质的界定,我们会说“一是指事物必定不会成为多”,等于在一的定义中使用了多,而多只能用一来界定,因为一是多的本原,多的存在和本质从它中产生,比如“多是诸个一的集合”或“多是凭借一而被数的”。
一在理智中比多更为明晰,因为它是多的本原,理智先认识本原。作者的说明中既包括“真实的一”,即绝对不可分的事物,如必然者和点。也包括“相对的一”,即虽然可分但是不可分为拥有相同本质的东西,就像一个人,能够分成手、脚和头,但是它们不共有完整的本质。至于能分成本质上相同的多个东西者,就像一个群体可以分成许多本质相同的个体,不是一,而是含义上与一相反的多。  
一有别于存在和本质。因为假如一与存在和本质等同,一个之作为一个必定与存在者之作为存在者以及人之作为人的内涵相同。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多个就其作为多个而言可以是存在者和人,却不可能是一个,尽管一个也发生在它上,因为人们可以把多称为“一的复多”(多个一),但并非在多之为多的本质层面。多同样有别于存在和本质,因为假如多与存在和本质等同,多个之作为多个就与存在者之作为存在者及人之作为人的内涵相同了。
一是在外在确立的,因为一是存在的一个的部分,存在者的部分是存在的。又因为假若一是非存在的,它不会是绝对的无,而是相对的无( )或某个东西的无。它不可能是除多以外他者的无,因为非多的无可能同时是一又是多,这造成两个矛盾项的聚合,是荒谬的。如果一不是非多的无,那就只能是多的无(即无多);多是诸个非存在的一的集合,所以也是非存在;从而两个矛盾项,即一和多,都成了非存在的,这是荒谬的,因为两个矛盾项之一必当是存在的,两个非存在之间没有对立可言。因此,可以肯定一是存在的,多是存在的一的集合,也是存在的。
对第一个理由的回应是,如果“存在的一个”()是由“一个”和“存在者”组成的集合,那么我们不承认存在的一个是存在者,作为它之组成部分的“一”也就不是存在者;如果“存在的一个”是指“一个”的主体,即一个存在者,那么可以承认存在的一个是存在的,但是一不是它的组成部分,相反,一只是发生在它上的偶性。对第二个理由的回应是,一和多可以都是非存在,因为一不是多的矛盾面。因为一和多在本质上没有对立。
有人质疑了“一是存在的”的论证,假若诸个一是存在的,那么它们一定共有作为一的本质,又凭借各自的特殊性而相互区分,所以,诸个一又具有诸个一。讨论的对象成了“一的一”,导致在存在者层级中发生无限推演。这是荒谬的。
正确的结论是:一和多不是个体存在者,而是理智性的观念或考虑()。假若一是个体存在者,那么它一定是万物中的一个事物,它具有一,它的一又具有一,这导致在存在者层级中的无限推演。事实上,一是理智性的观念,理智面对不可再分为在本质中相同的东西们时会理解它。多是从作为理智性观念的那些一中形成的。



细节:一就其本身而言不与多相对。因为一个并非另一个的缺失,也非其反面,也不相依存,因为多凭借一而构成,(而一是多的量器,)它是发生在其上的关系。


【注释】
我认为,之所以说一和多相对是因为它们不能在一个方面在一个主体上同时为真。然而,一和多在本质上并不对立,它们的对立是非本己意义上的()。“相对”()有四种形式,否定和肯定的相对、缺失和拥有的相对、相反关系和依存关系中的相对,一在本己上不与多相对,因为在一和多的本质之间没有上述四组相对关系中的任何一种。他们之间没有肯定和否定的对立,因为一是构成多的元素,具有肯定和否定的对立关系的任何事物不可能是构成对方的。至于缺失和拥有的相对是因为,一是在多中存在的,构成多的,而拥有不可能存在于缺失当中,缺失也不可能由拥有构成,一不为多所拥有(一不是缺失或无),同样,拥有不是多,因为拥有不能由多个缺失组成的,所以一多之间没有缺失和拥有的对立。一和多之间没有相反或依存的关系,一不是多的相反面,也不依存于多,因为多由一构成,任何相反关系和依存关系中的一方不是由另一方构成的。对没有相反关系的另一个证明是,相反的条件是主体同一,然而一的主体不同于多的主体。对没有依存关系的另一个证明是,理解多的本质不需要通过与一相比较,尽管要凭借一理解多的本质。因为通过与他者相比较去理解一个事物和凭借他者理解一个事物之间有区别,依存关系中讨论的是前者。理解一也无需通过对比多。相依存的两者只有通过对比其中一方才能理解另一方。
一和多在非本己的意义上相对立。因为一是多的量器(),多是被一衡量的(),量器与被衡量者相对,相依存。只有通过比较量器,才能理解被衡量者。因为只有联系对量器的理解,才能理解被衡量者,反之亦然。作为量器和作为被衡量者是外在于一和多的本质的,是发生它们上的偶性。所以,一和多之间的相对是由于考虑作为量器和作为被衡量者的偶性发生于其上而产生的。

【译者按】这里的一个问题是,是否拜达维最后的结论“一和多是理智性的观念”否定了此前“一是在外在确立的”、“一和多是存在的”的论断,表现出以亚里士多德式的实在论否定柏拉图式的实在论主张?从而让教义学和苏非哲学在这一问题上有更明确的分野?这颇让人觉得晦涩。一个调和的方式是“外在确立”的内涵不同于“外在存在”,只是表示它们本身具有肯定性,而非纯粹的虚无或名相,是在外在存在物之内有根源的。“一和多是存在的”中的“存在”是指心智性的存在,理智性的观念是一种心智性的存在。若是这样,那么拜达维所表达的就是类似于亚里士多德传统中的温和的实在论立场。但如此调和有两个不好回避的难处,第一,艾什阿里派主流教义学家认为“确立”和“存在”没有差别,确立者就是存在者,一般认为是穆尔太济赖派对两者做了区分,第二,主流教义学家一般不承认心智性存在。
是否拜达维有自己独特的立场呢?而这一立场在艾什阿里派主流教义学家和穆尔太济赖派之间有所折中?还是说狭隘、简单的派系划分,令一般研究者的思路受到了限制,我们原本不应该把某种观点限定在某一派中。在对教义学家的研究中,除了考察他作为某派学者的一般性,还要把他的特殊性提到更为重要的位置上,打破思想史研究的某些成见,丰富我们对派系和思想史的认知结构。
综合而言,拜达维在这里的讨论似乎暗示着一些值得挖掘和玩味的十分重要的观念,或许他之所以言不尽意以至于我们有理解上的矛盾是因为,他在教义学(亚里士多德传统)的衣装下实际上有着苏非哲学(柏拉图传统)的暗示,由于篇幅所限或其他原因没有完全展开。如果真是这样,就太让人振奋了。

发表于 2017-12-1 17: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的学者必须是有师承关系的
发表于 2017-12-1 18: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和多是理智性的观念。
发表于 2018-1-4 21: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指事物不可再分为在本质中相同的东西们。多与它相反。然后,一有别于存在和本质。因为多个就其作为多个而言可以是存在者和人,而不可以是一个。多亦然。一是在外在确立的。
发表于 2018-1-5 20: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达维经注》可谓是中国传统经堂教育的最高典籍,我们重视这本著作,但是不应该孤立地看它,竟不知作者究竟何许人也。我们疏忽了他是一个苏非,受到自己的导师穆罕默德本穆罕默德卡塔哈塔伊的指示才著作了《噶最》,一些人讲解着他的著作,却轻率地、在现实的错误和理论的真实之间不加区分地把苏非一概抹杀。我们忘记了他是一个教义学家,丢弃了教义学的遗产,从而无法洞察《噶最》在经注学史中是多么伟大的工程,他综合了前人以经注经的权威著作,以之为坚固的根基,又充分继承了《拉齐经注》系统捍卫正统教义的建构性目的,成为承前启后的权威典籍,我们忘记了这些,只是闭目塞听,以带有成见、不乏弊端的经注分类法讥讽它为“意见性注释”,多么可惜!竟有多少不明就里者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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