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刚刑法课】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1)
文章来源:扶刚博士
【扶刚刑法课】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
1、侮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犯罪方法有暴力,如当众羞辱;
强使被害人做令人难堪的动作;
当众往被害人身上涂抹肮脏的东西。
还有其他方法,如用口头或文字的形式,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丑恶的言词,或者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
构成本罪,必须是公然侮辱,也就是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至于受害者本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目的在于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诽谤罪
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与侮辱,基本性质一样,区别在于:
①侮辱的手段较多,包括用暴力侮辱。
诽谤只能用口头、文字的方式进行;
②诽谤不是一般的辱骂,而是捏造并散布某种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
具有较大的欺骗性,更容易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侮辱、诽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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