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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演讲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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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8 15: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伊斯兰教法的实质和特性
伊斯兰教法是针对信士于认知和行为准则的教条化,是《古兰》最通俗实用的具体体现。伊斯兰沙立尔法是天启的律法,其本质是“主治”,而不是世俗法律的“人治”。伊斯兰沙立尔法是把天启教训的精旨微义,以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分门别类、明晰详尽地编辑成册。以便于学子研习教旨和穆斯林大众遵奉无碍。换言之,教法的分目条文,是对天启分别门类系统的具体诠释。所以伊斯兰沙立尔法本质上是天启教训的一种具体化,体现是“主治”的原则。
伊斯兰沙立尔法共有六个具体的特征:天启性、完善性、永恒性和权威性、广泛性和灵活性。兹将分别论述。
1、        天启性(神圣性)。伊斯兰沙立尔法的天启性主要是由法源决定的。众所周知,伊斯兰沙立尔法的法源共有四种,《古兰经》、圣训、公决、类比。《古兰经》是天启,法源的第一根据;圣人(愿主福安之)无私意,一言一行皆奉启示(卧哈依)而为,故,可靠的圣训亦系天启。公议、类比是经训所未详细阐明的问题或圣人与门第子时代之后新出现的事物,而由具有创制资格的伊玛姆,发明经训之所未详,本经训之宗旨而创制教法。公议、尤其是类比,必须遵循法理学所规定的一切法则。比如法学原理、甄定方法,采辑顺序,各项原则(如推理、公益、选择等原则)等等详尽无遗的规定而不致越雷池一步。所以,公议和类比所推演创制的教法,也是完全符合天启本旨的。因此,由伊斯兰沙立尔法的发源决定了其天启性。
2、        完善性(全面性)。穆圣(愿主福安之)与门弟子时代,法典尚未编辑。从传弟子(二代)起,开始创制教法,继以再传弟子(三代)至臻于完善。形成四大教法学统(麦孜赫布),各家法典巨笈奠定了教法之根基。伊斯兰法已从信仰、功修、礼制、政治、经济、军事、民政、民事、伦理及生活细节的方方面面,丝毫没有遗漏地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条例、仪则等规范。在这样完善法律的指导下,穆斯林在中世纪(公元1000年前后),成为世界最发达的文明,那时候的欧洲还处在漫长的蒙昧黑暗时代。  当时制定伊斯兰于法学(法理、法律)之完善、周密、细致无遗,已远远超过欧美现行的法学。欧美自称拥有人类史中最完善细致之法律,不过是坐井观天之自矜,厚颜不赧之自诩而已。
3、        永恒性。既然伊斯兰沙立尔法是天启的法律,必适合于每个时代,每种族群。它不同于世俗法律的易变性。因为世俗法律是为某个阶级、某种利益集团服务的,所以统治阶级和利益集团发生变更的时候,世俗法律必然跟着变更,这只不争的事实。而天启法律是受真主保护的。正如清高的真主在古兰经里所说的:“在地方上更加自大,更加图谋不轨。阴谋只困其创造者,他们除了等待古人所遭受的常道外,还能等待什么呢?对于真主的常道,你绝不能发现任何变更;对于真主的常道,你绝不能发现任何变迁。”(35:43)又说: “我确已降示教诲,我确是教诲的保护者。”(15:9)
4、        权威性。伊斯兰沙立尔法是基于《古兰经》和穆圣(愿主福安之)逊乃的伊斯兰准则,因此,一切与它的要求相违背的法律制度都是无效的。
5、        广泛性。伊斯兰沙立尔法关涉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自然就对人类活动的所有行为(生理的,心理的,伦理的,思想的)所处相应的性质判断。伊斯兰沙立尔法将所有的行为归为五类:合法的,嘉许的,许可的,憎恶的,非法的。
6、        灵活性。伊斯兰沙立尔法共形成了四大教法学派,不同的教法学派对同一问题的教法判断可能不同,对于伊斯兰的信徒,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遵循某家教法学派主张,而尊重其他三家的教法主张。教法也规定了在遵循某学派的教法判断遇到无法实行的困难时,允许选择遵守别家教法,体现了教法的灵活性。正如穆圣(愿主福安之)说:“我教生的分歧是一种恩典。”但最好是遵守一家教法,尊重其他三家,尽量不要串来串去。因为人性是偏爱对自己容易的,如果滥用了教法的灵活性,实际上是没有遵守可能导致没有遵守教法。其比喻就是:伊斯兰是一座城堡,城堡有四道城门(四大教法派别),从任何一座城门里都可以进入伊斯兰城堡,如果从一道门进来,有从另一道门出去了,可能导致仍然在城堡之外)。
综上所述,伊斯兰沙立尔法的本质是体现“主治”的最高原则,具有六大特性:天启性、完善性、永恒性和权威性、广泛性和灵活性。其功能是维护人的宗教信仰权、生存权、理性不受损害权、血统纯正权、财产不受侵犯权。因此,对于“教法过时”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不负责任的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09-8-18 15: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        几个关键问题
1、近代穆斯林的落后,是不是与遵守“过时的教法”有关?
就像第一部分阐明的一样,伊斯兰沙立尔法并不过时。导致穆斯林落后的根本原因是“不以真主定的合法的为合法,不以真主定的非法的为非法!”,也就是说严重背离了真主的沙利亚大法,才导致了落后挨打的局面。不遵守教法主要变现在三个方面:
(1)割裂传统——伊斯兰教道和沙立尔法。伊斯兰沙立尔法至中至正,完美永恒,绝无任何缺陷。可是她是由具有人性缺点的穆斯林去实行和体现的,因此于传承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缺点。但我们首先必须继承传统,而在传承中矫正传承所出现的缺点(而在纠正旧缺点后还会出现新缺点,而后再予矫正,此常道也。)不应把传承出现的缺点委罪于传统本身而割断之。只有比最蠢的动物还愚蠢者,才会割断传统悖离本宗而惬敌之意。
(2)驾空《古兰经》,称一本《古兰》足矣,何须其他(或曰只须《古兰》,圣训足矣)。并称人人皆可通晓《古兰》而以之为法,而排斥认主学、经注学、教法(甚至圣训)。那么,一本人人皆可通晓不需要诠释的书,只能说是扫盲班的通俗读物而已,怎么能称为天启经典呢?又有哪一个宗教和意识形态只奉一部典籍而摈弃诠释本呢?圣训、认主学、经注学、教法这些《古兰》的正统诠释如果属于不需要的“其他”,而人人皆可通晓和解释的尨茸纷乱的诠释又算不算“其他”呢?人人都凭私臆而解释《古兰》,必致各张异帜、互立山头,始则乱象纷生,继则名存实亡,终则名实无存。这正是教敌所筹划的恶毒阴谋!
(3)驾空穆圣。穆圣说(愿主福安之):“吾之后不再派遣圣人,代吾位者,学者也。”服从圣人即是服从真主,跟随历代先贤即是跟随圣人。他们始则推崇伊玛姆罕白里而批驳伊玛姆艾卜•哈尼法,继则对四大伊玛姆和四大“麦孜赫卜”全批……。排斥贤哲曷言服从圣人,割断传统是不肖子孙,悖离教法安得为穆斯林哉!挨批首当其冲的大伊玛姆艾卜•哈尼法即是二代圣门弟子,说什么回归“前三辈”?谋求两世幸福大大掺了水份,拼命攫取物质、竭力贪恋红尘乃是货真价实!
2、教法为什么是四家,而不是一家?
穆圣(愿主福安之)说:“我教生的分歧是一种恩典。”,这里的教生不是指普通的教生,而是指具有法学创制能力的法学家,他们的不同观点和主张对于穆斯林是一种恩典,使得穆斯林尊周教法的时候有了选择的余地。四大教法学派的主张都是根据伊斯兰法理原则推演出的具体断法,各成体系,对教法判定的轻重不一样,在某个问题上重了,其他的问题上就较轻。比如艾布 哈尼发主张丢失了的拜功可以还补,主张吸烟是非法的。而沙尔而伊玛目则主张三天不礼拜就要杀头,主张吸烟是憎恶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遵守一家,而尊重其他三家。有个遵守吸烟是憎恶的巴基斯坦穆斯林兄弟,却不遵守三天不礼拜就杀头的教法主张。这就体现了人性中的偏易性。其实在巴国的那个地区蛇比较多,烟对防蛇是有一定好处的,所以才定了烟是憎恶的,这就是教法制定中的机密。
3、你说教法没有过时,那么如何执行释放奴隶的教法规定?
毋庸置疑,教法形成的时代还是属于奴隶社会,真主在古兰经里有很多关于释放奴隶的经文,穆圣(愿主福安之)为了鼓励人们释放奴隶,有很多的训示,这些训示都融入了教法之中。我们这个时代虽然不是奴隶社会,人们的身体都不是奴隶之身,但很多人从精神上仍然是奴隶,是金钱的奴隶、权利的奴隶、美色的奴隶、今生的奴隶、儿女的奴隶。执行伊斯兰**有关释放奴隶的教法规定时,首先把自己从金钱,权利,美色,今生,儿女的奴隶中释放出来,然后把非穆斯林们劝导到伊斯兰道路上来就是执行释放奴隶的教法规矩。
4、时代变迁,当法律条文所指的法律关系客体发生变化或消失,如何认识这“过时”的法条,教法又如何面对新出现的法律关系客体。比如教法以驴子的行程为单位而计量距离和日期,而今无人骑驴出行而是搭乘现代化交通工具。那么,原法条是否因已“不切实用”(所谓“过时”)应予废止,又如何针对现代交通工具而立法?
真主是万物生、灭、休、咎、运转、变化及其规律的创造、制定、掌控者,他彻知万有。因此,天启法律于任何时空都是适合全人类的实情和利益的。故系永恒而完善的。《古兰》是第一法源,《古兰》受保护永不更易一字。因此伊斯兰法理和法律,也是永远不可改变的。针对新事物而制定的新的执法教令,并不是也不能是对教法的改变(或曰改革、改良等)或重新立法。恰恰相反,它必须遵循并符合教法相关法条之精神不得有违,它其实只能是对教法的推演(延伸)。法理、法律的永恒性,完善性是不容置疑,不准破坏(更易)的。
四大伊玛姆是伊斯兰法制的万世师表,永受尊敬不得重此轻彼。他们所创制的教法是万世法,永不过时不得褒此贬彼。教法为后代所出现的任何新事物新情况,明确了执法原则。比如教法以当时驴子普遍的脚程而计量距离和日期,在确定了量度之后,则永远以教法所确定的量度为准而不再考虑行为人所骑乘的驴子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的实际行程了。假若以距离为准,则不再考虑法定距离内所实经的时间,假若以时间为准,则不考虑在法定时段内的实际行程。
5、        伊斯兰是协商的,为什么要遵守四家的教法主张呢?
有人据“也归于应答主的号召,且谨守拜功者;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他们分舍我所赐予他们的”(《古兰》42:38)而认为伊斯兰主张民主,遇事大家协商决定。但穆斯林之协商,必须遵循“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如果你们为一件事而争执,你们使那件事归真主和使者(判决),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的话。这对于你们是裨益更多的,是结果更美的。”(《古兰》4:59)之前提的原则。前节皇谕旨在告诫主事者不应人莫予违、独断独行;后则皇谕则教诲信士不得固执己见,必以经训为则。于经训之准则之外而言“民主”是仿效异教,是歧途邪道。
6、        教法创制之门关闭了吗?
这是一个有较大分歧的问题。很多的学者认为教法创制之门没有关闭,也有很多的学者认为教法创制之门已经关闭了。我们坚持教法创制之门已经关闭了的观点。因为伊斯兰城堡中的的四道大门已经建立好了,任何想要拆除某道大门的人是破坏伊斯兰城堡的人。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学者们用公决和类比作出符合经训的判决就可以了。(本节请参阅《教法要据》之“超出四大教法学派就是迷路”)
参考文献:
1、        曼苏尔 穆萨. 《伊斯兰法理学序》.  伊斯兰法理学.新源书坊.
2、        陈玉峰.  伊斯兰法理学.新源书坊.
 楼主| 发表于 2009-9-6 11: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忙于顿亚的事情,疏忽了对感悟系列的写作。昨天结束了一个费神费力的事情,今天继续感悟!
 楼主| 发表于 2009-9-6 16: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传统的入斋和看月的知识

谢赫曾经讲过:正统派根据圣训要见月入斋和开斋,而且要连续看三个月:热者布月,舍尔巴乃月和热卖丹月。热卖丹月初一看月,见月后初二入斋;如果没有见月,初二继续看,见月和不见月,初三都入斋。这是正统派的做法!

前段时间看到了见月的几个条件,体现了真正的科学知识和我们正统的做法惊人的一致。
江湖网友的帖子“今年斋月开始时间表”(见http://bbs.chinasufei.org/viewth ... &extra=page%3D1)中提到了见月的三个条件:
(1)没有天气障碍。
(2)在月亮合朔后至少5小时。
(3)月落时间晚于日落时间。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看到月亮,而后两个条件更是必要条件。帖子中还根据天文知识给出了一些边陲地区的日落月落时间表。作者最后得出了结论:“今年斋月将开始于公历8月22日而绝不会在此之前。”而这个时间正是大多数正统派的穆斯林入斋的时间。

传统了看月入斋规定中,初二是否看到月亮,初三都入斋的规定,正是满足了第二、第三个条件,但因为天气原因,从而导致没有看到月亮,但从月亮运行的规律看,新月已经出现!因此初三必须入斋。


所以,从这两件事物的对比中,我们看到了传统规定做法和科学的一致性,从而能更坚定的行传统做法!
 楼主| 发表于 2009-9-10 15: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世吉庆?两世并重?其他?

谢赫讲过:“要为死亡多做准备,把每天都当做自己的最后一天来过,则忧愁没有了,烦恼没有了,宽容增加了,奋斗增加了!”
圣人(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当为今生奋斗,就像你们永活不死;你们当为后世而耕耘,就像你们明天就死。”有人从这段圣训中推导出了伊斯兰是“两世并重”的教门——既注重后世,也注重今生的福利。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导:原因有二:1、人是短视的,一般人只看到了今世的利益,而对后世的利益没有多少实际的概念,因此比较的时候都偏重今世。2、“你们当为今生奋斗,就像你们永活不死;”中的永活不死的概率是0,而“你们当为后世而耕耘,就像你们明天就死。”中明天就死的概率是50%,因此圣人(愿主福安之)的教导是让我们注重后世的耕耘。再加上古兰经中清高的真主说:“这种今世的生活,只是娱乐和游戏;后世的住宅,确是充满生活的。假若他们知道……”(29:64)所以,“两世吉庆”或者说穆斯林“注重后世观”才是更正确的。

谢赫给我们教导了正确的观点,希望我们的兄弟姐妹也能在正确的观点指导下去做。真主意欲。
匿名  发表于 2009-9-14 12:03:40

阅读教义学大纲

谢赫曾经提到了学习教义学大纲的问题,也曾提到了在斋月增加知识的问题,所以为遵循教诲,在这个斋月里找到了一本教义学大纲,阅读了一下!有以下感觉:
1、关于真主本体和德行的内容有点难,需要认真阅读!
2、关于其他教义学问题,正统派和穆尔太则叻派以及哈瓦吏治派之间固有的一些争执,在教义学大纲里都有了明确的论断。而目前有些所谓的“学者”拾穆尔太则叻派以及哈瓦吏治派的牙慧,又拿出来混淆视听,实在没有必要,也不值得反驳。但偏偏有那么一些人就是喜欢跟随这些所谓学者的异端观点,这是理智不健全吧表现。
3、之所以提出了以前固有的、本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就是要否定伊斯兰的传统,否定先贤闷得 功劳毫无业绩,其造成的恶果是明显的!希望我们的兄弟们提高警惕,防止上当。

求真主护佑圣传真道,阿米乃!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9: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段圣训的理解。

对于封了伊斯兰历九月的斋,又连续封伊斯兰历十月份的六天斋的回赐,有两种传述:一种是等于封了一年的斋(一年到头都封斋),一种传述说:等于封了一辈子的斋。以前读圣训的时候,就觉得怎么是这样的呢,怎么会有两种不同是结果呢,是不是有错误啊?等等困惑。上周看到了谢赫的演讲,才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原来圣人(愿主福安之)是针对不同的人说出了不同的两种回赐。

对于一般人的穆斯林而言,只要按照圣训的要求做了,真主凭着普慈的尊名给与一年封斋的回赐;而对于替圣行道,为主扬法的,担当起圣人的责任的人那些特选折,真主凭着独慈的尊名给与一辈子的回赐。所以回赐的大小和自己的举意以及自己为圣道奋斗的决心来回赐的。

谢赫说过:把捏贴往大了举,就是让我们有好的,高尚的,伟大的为圣道奋斗的意念,这样即使是没有实现,也同样获得了一份回赐,如果实现了,那么可能就是十倍,100倍,甚至是无以复加的回赐。

谢赫对我们的提醒太重要了,谢赫的解释太精辟了!求主多多的回赐他老人家,阿米乃!
发表于 2009-9-28 21: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拉混买算例而来穆罕买定!
 楼主| 发表于 2009-9-30 20: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真相之一

    从前在西安学习的时候,遇到了一位老师,他提到了大伊玛目艾布 哈尼法(愿主喜悦他)曾经在天房单脚礼拜的问题。他说:“这位伊玛目好好的不用双脚礼拜,干吗用单脚礼拜呢?”嘴角中显出了不屑和轻蔑。当时,没有看到这种说法,因此没有好什么。

    后来,在《艾布 哈尼法教法七百问》的前言部分看到了这个记述,上面仍然写是是用左脚站立礼拜,用右脚站立礼拜.......。从此之后,疑惑就更加的深了。

    再后来,谢赫的演讲给我们说明了这个问题。谢赫讲述艾布 哈尼法(愿主喜悦他)重心在一只脚上念了15本古兰经礼了第一拜,重心在另一只脚上念了15本古兰经礼了第二拜,之后累了休息,梦中问了真主第一百个问题,获得了“九个苏不含”的答案。

    通过谢赫的演讲,我们知道了问题的实质,因为作为人站立着礼拜时时间久了之后,自然会疲劳,通过变换重心来缓解疲劳是经常用的方法。这里就是这种情况。但为什么会传述处单脚礼拜的情况来呢。我个人觉得有两点:
    1、增加对伊玛目的敬重。通过传述这个事情,使得人们更加的敬重伊玛目的功修,更好的跟随伊玛目行教门。
    2、是阿拉伯语本身表达上的一种修饰手法。这种修饰手法对于以母语为阿拉伯的人来讲通俗易懂,但对于外国人来讲,可能就有翻译和理解上的误区。

    本人不是学习阿拉伯语的,因此呢,只能好猜额人们的想法,不对之处请各方家指正。
 楼主| 发表于 2009-9-30 20: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希望大家都能参与到这个参悟的写作上来,哪怕是一点点能引起人思考的东西,能引起你感叹的东西,能让你觉得有收获的东西,请都写出来分享。因为只有写出来或者说出来的东西,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

    如果大家觉得好写,或者不好意思写,请大家用mp3等工具,把自己的感悟和思考录下来,上传到这里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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