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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15: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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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几个关键问题
1、近代穆斯林的落后,是不是与遵守“过时的教法”有关?
就像第一部分阐明的一样,伊斯兰沙立尔法并不过时。导致穆斯林落后的根本原因是“不以真主定的合法的为合法,不以真主定的非法的为非法!”,也就是说严重背离了真主的沙利亚大法,才导致了落后挨打的局面。不遵守教法主要变现在三个方面:
(1)割裂传统——伊斯兰教道和沙立尔法。伊斯兰沙立尔法至中至正,完美永恒,绝无任何缺陷。可是她是由具有人性缺点的穆斯林去实行和体现的,因此于传承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缺点。但我们首先必须继承传统,而在传承中矫正传承所出现的缺点(而在纠正旧缺点后还会出现新缺点,而后再予矫正,此常道也。)不应把传承出现的缺点委罪于传统本身而割断之。只有比最蠢的动物还愚蠢者,才会割断传统悖离本宗而惬敌之意。
(2)驾空《古兰经》,称一本《古兰》足矣,何须其他(或曰只须《古兰》,圣训足矣)。并称人人皆可通晓《古兰》而以之为法,而排斥认主学、经注学、教法(甚至圣训)。那么,一本人人皆可通晓不需要诠释的书,只能说是扫盲班的通俗读物而已,怎么能称为天启经典呢?又有哪一个宗教和意识形态只奉一部典籍而摈弃诠释本呢?圣训、认主学、经注学、教法这些《古兰》的正统诠释如果属于不需要的“其他”,而人人皆可通晓和解释的尨茸纷乱的诠释又算不算“其他”呢?人人都凭私臆而解释《古兰》,必致各张异帜、互立山头,始则乱象纷生,继则名存实亡,终则名实无存。这正是教敌所筹划的恶毒阴谋!
(3)驾空穆圣。穆圣说(愿主福安之):“吾之后不再派遣圣人,代吾位者,学者也。”服从圣人即是服从真主,跟随历代先贤即是跟随圣人。他们始则推崇伊玛姆罕白里而批驳伊玛姆艾卜•哈尼法,继则对四大伊玛姆和四大“麦孜赫卜”全批……。排斥贤哲曷言服从圣人,割断传统是不肖子孙,悖离教法安得为穆斯林哉!挨批首当其冲的大伊玛姆艾卜•哈尼法即是二代圣门弟子,说什么回归“前三辈”?谋求两世幸福大大掺了水份,拼命攫取物质、竭力贪恋红尘乃是货真价实!
2、教法为什么是四家,而不是一家?
穆圣(愿主福安之)说:“我教生的分歧是一种恩典。”,这里的教生不是指普通的教生,而是指具有法学创制能力的法学家,他们的不同观点和主张对于穆斯林是一种恩典,使得穆斯林尊周教法的时候有了选择的余地。四大教法学派的主张都是根据伊斯兰法理原则推演出的具体断法,各成体系,对教法判定的轻重不一样,在某个问题上重了,其他的问题上就较轻。比如艾布 哈尼发主张丢失了的拜功可以还补,主张吸烟是非法的。而沙尔而伊玛目则主张三天不礼拜就要杀头,主张吸烟是憎恶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遵守一家,而尊重其他三家。有个遵守吸烟是憎恶的巴基斯坦穆斯林兄弟,却不遵守三天不礼拜就杀头的教法主张。这就体现了人性中的偏易性。其实在巴国的那个地区蛇比较多,烟对防蛇是有一定好处的,所以才定了烟是憎恶的,这就是教法制定中的机密。
3、你说教法没有过时,那么如何执行释放奴隶的教法规定?
毋庸置疑,教法形成的时代还是属于奴隶社会,真主在古兰经里有很多关于释放奴隶的经文,穆圣(愿主福安之)为了鼓励人们释放奴隶,有很多的训示,这些训示都融入了教法之中。我们这个时代虽然不是奴隶社会,人们的身体都不是奴隶之身,但很多人从精神上仍然是奴隶,是金钱的奴隶、权利的奴隶、美色的奴隶、今生的奴隶、儿女的奴隶。执行伊斯兰**有关释放奴隶的教法规定时,首先把自己从金钱,权利,美色,今生,儿女的奴隶中释放出来,然后把非穆斯林们劝导到伊斯兰道路上来就是执行释放奴隶的教法规矩。
4、时代变迁,当法律条文所指的法律关系客体发生变化或消失,如何认识这“过时”的法条,教法又如何面对新出现的法律关系客体。比如教法以驴子的行程为单位而计量距离和日期,而今无人骑驴出行而是搭乘现代化交通工具。那么,原法条是否因已“不切实用”(所谓“过时”)应予废止,又如何针对现代交通工具而立法?
真主是万物生、灭、休、咎、运转、变化及其规律的创造、制定、掌控者,他彻知万有。因此,天启法律于任何时空都是适合全人类的实情和利益的。故系永恒而完善的。《古兰》是第一法源,《古兰》受保护永不更易一字。因此伊斯兰法理和法律,也是永远不可改变的。针对新事物而制定的新的执法教令,并不是也不能是对教法的改变(或曰改革、改良等)或重新立法。恰恰相反,它必须遵循并符合教法相关法条之精神不得有违,它其实只能是对教法的推演(延伸)。法理、法律的永恒性,完善性是不容置疑,不准破坏(更易)的。
四大伊玛姆是伊斯兰法制的万世师表,永受尊敬不得重此轻彼。他们所创制的教法是万世法,永不过时不得褒此贬彼。教法为后代所出现的任何新事物新情况,明确了执法原则。比如教法以当时驴子普遍的脚程而计量距离和日期,在确定了量度之后,则永远以教法所确定的量度为准而不再考虑行为人所骑乘的驴子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的实际行程了。假若以距离为准,则不再考虑法定距离内所实经的时间,假若以时间为准,则不考虑在法定时段内的实际行程。
5、 伊斯兰是协商的,为什么要遵守四家的教法主张呢?
有人据“也归于应答主的号召,且谨守拜功者;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他们分舍我所赐予他们的”(《古兰》42:38)而认为伊斯兰主张民主,遇事大家协商决定。但穆斯林之协商,必须遵循“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如果你们为一件事而争执,你们使那件事归真主和使者(判决),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的话。这对于你们是裨益更多的,是结果更美的。”(《古兰》4:59)之前提的原则。前节皇谕旨在告诫主事者不应人莫予违、独断独行;后则皇谕则教诲信士不得固执己见,必以经训为则。于经训之准则之外而言“民主”是仿效异教,是歧途邪道。
6、 教法创制之门关闭了吗?
这是一个有较大分歧的问题。很多的学者认为教法创制之门没有关闭,也有很多的学者认为教法创制之门已经关闭了。我们坚持教法创制之门已经关闭了的观点。因为伊斯兰城堡中的的四道大门已经建立好了,任何想要拆除某道大门的人是破坏伊斯兰城堡的人。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学者们用公决和类比作出符合经训的判决就可以了。(本节请参阅《教法要据》之“超出四大教法学派就是迷路”)
参考文献:
1、 曼苏尔 穆萨. 《伊斯兰法理学序》. 伊斯兰法理学.新源书坊.
2、 陈玉峰. 伊斯兰法理学.新源书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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