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305045|回复: 50

阮斌阿訇的译著《伊斯兰逻辑学》目录及译文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1-16 19: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译者序——————————————————————1

     小引———————————————————————9

第一章:词与概念——————————————————9

     第一节:词的分类—————————————————9

     第二节:名词与概念————————————————9

     第三节:概念的类、种、属—————————————11

     第四节:类概念与种概念——————————————12

     第五节:概念间的关系———————————————13

     第六节:词的一义或多义——————————————14

     第七节:词的本义和引申——————————————15

     第八节:对引申义的使用——————————————16

     第九节:存在、本质与现象—————————————18

     第十节:全称概念之间的判断关系——————————20

     第十一节:偶性的范畴———————————————22

第二章:遣词造句与判断———————————————24

     第十二节:造句与分类———————————————24

     第十三节:质的判断主词与宾词肯定与否定——————24

     第十四节:量的判断单称、特称、全称————————25

     第十五节:判断的变形———————————————26

     第十六节:假言判断————————————————27

     第十七节:相容假言与不相容选言判断的区分—————27

     第十八节:命题或然判断与必然判断—————————30

     第十九节:排中律与矛盾判断————————————34

     第二十节:判断间的关系——————————————34

     第二十一节:判断之间的换位关系——————————34

     第二十二节:判断之间的换质位关系—————————35

第三章:界说与推理—————————————————41

    第二十三节:观念的界说与推理知识—————————41

    第二十四节:演绎法与三段论————————————41

    第二十五节:三段论与四格式————————————44

    第二十六节:假言三段论与四格式一结论———————52

    第二十七节:充足理由假言直言推理—————————54

    第二十八节:不相容选言直言推理——————————56

[ 本帖最后由 阮金达 于 2009-3-4 16:19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6 19: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逻辑学》译文
                                         译 者 序

这本逻辑学丛书,是中国伊斯兰教的先哲马复初(1794——1874)用阿拉伯语编篡的。马复初名德新,复初是他的字,由于云南广大的穆斯林长期尊称他为“复初巴巴”。所以他的字胜过了他的名。据记截他是明代被中国穆斯林尊崇为胡大师巴巴——胡登洲(1522-1597)的再传弟子。而山东的常志美与云南的马复初都是从属于这位陕西的经堂大师的传达室授体系,几百年来他们在中国伊斯兰教内所开创和所推行的经堂教育体制是卓有成效的,是具有一定业积的。
马复初先生是一位博学多才广而精的伊斯兰教学者,他是一位多产著作家,1836年他奔赴我国西北地区求学,曾经出国朝觐两次,随之游历了伊斯兰世界各国,探求伊斯兰教的各种学科,相传他在伊斯兰教圣地麦加时期,曾经有一位麦加的贤者谆谆告诫他说:“你的殉道只是在中国的云南”,于是他回国以后,主张创办经堂院校,在云南立志讲学弟子众多,在伊斯兰教各中学科中造旨较深的除马联元、马安礼、马安义、马安康一家父子外,还有马开科、田家培、王家朋等都是属于他的直接传授或再传弟子的系统。云南的阿訇常常流传着这样一句话“陕西闪半边,黑云南遮满天”,意思是说中国伊斯兰教创办的这种经常教育,在西北的陕西地区学生的学年到了应授高等教育的时候,乃是分成系科的,并且由具有专长者专责授受,其特点是专而精的教学方法,而山东学派的教育特点是博而熟,在云南三迤(滇南、滇西、滇东北)的经堂教育中,则又是采取每一个经堂院校从阿拉伯语的发音到高等学科的逻辑学、修词学、法律学和它的庞大注疏、教义学、伦理、文史哲、古兰经注的各大学派的注疏都是由一个人一竿插到底,它的教育特色则是博而专,而才华横溢,善于著述的马复初先生慧是这样一个对伊斯兰各种学科一手全览的人物,他是名符其实的伊斯兰教的学者,他精通何拉伯语和波斯语两门语言,因此,在马复初和马联元两人的很多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热爱用阿拉伯语和波斯语著其它语言的著作,或直接用阿拉伯语或波斯语直接著书立说,如马联元译著的那本《天方性理本经》和《性理本经注释》,其原文就是我国伊斯兰教的南京籍学者刘智先生用典雅的汉语著述的,经过马联元译著后并取名为《性理本经五章》的一种阿拉伯语译著本。而马复初为了使伊斯兰的经堂教育制度更加体系化,于是他着手编写了一套伊斯兰文化教材丛书,这一套从书是由讲述阿拉伯语的词法、语法、逻辑、修辞、直到讲述法律学的各种缩写和教义学的简篇体裁本为止。可惜从词法到修词的这一套丛书,他只写到我所译的这本形式逻辑学,从而回头到编写丛书这四即修辞学丛书时,他突然以殉道者的品格与世长辞了,在他逝世以后,马联元先师,按照他的尊师马复初先生生前的宿愿和按他编排的体裁,从而编写了一本修辞学丛书,并把此书隶属于他生前编排的教材丛书之四,即《伯雅尼•曼特西格》。
马复初先生的著作有三十种之多,其中有用汉语著的,如五卷《宝命真经直解》和《四典要会》(1858的成书)及其这本书的续编《大化总归》等,马复初先生在1867年间还史无前例地翻译了甫西尼(1212——1296)的颂先知穆罕默德的长诗他以《诗经》的形式译制为初稿,所以取名为《天方诗经》,二十三年以后,他的门弟子马安礼仍以《诗经》的体裁编辑问世。解放后曾由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
马复初先生还到新加坡去观察太空天体运转规律,借以研究历法问题,从而用阿拉伯语写成一本有关历法方面的作品,这部作品取名为《太埃西勒》意即“太空媒介”即《寰宇要述》,大概他是为了观察地球运转的回归年因陀螺体运行而产生“运动”从而引起的岁差问题而来到新加坡的,因为这里地处赤道线上,住在这里可以在一年之内直观到太阳两次(春分点与秋分点)直射赤道的历程与地球运转的景观。从而可以观察到地球与太阳黄赤交角及其地球体的某一点的切线平面与阳光射线的直角反映区域,换句话说就是太阳射线在地球上的南北回归线,这样进一步可以证实历法节令的规律及其节奏变化情况。
这本逻辑学乃是马复初先生导源于中亚伊斯兰教哲学大师《教义学大纲》的诠释者赛尔顿•丁(1312——1389)的《论理学补正》的,此书在1869年于印度出版,那时曾有论理学家沙姆斯用波斯语注释并将它取名为《论理学详解》伊斯兰教的逻辑学,早在伍麦叶王朝与阿巴斯王朝时代的大翻译世纪里就有所发展了,因此中世纪的伊斯兰文化,乃是对亚里斯多德的哲学与逻辑学的直接垂青,实际上伊斯兰哲学和逻辑学是古希腊的哲学与逻辑学以新的形式而重现的内容。早期古希腊的一切学科,凭借伊斯兰教的文化艺术向西方的传播,从而引起了欧洲的文艺复兴,无数历史事实证明,多少伊斯兰哲学家,逻辑学家成了有名的古希腊学科的注释家,这从法拉比到伊本•鲁世德都如此。
在伊斯兰教早期就有法拉比对希腊哲学和逻辑学的深刻研究,法拉比是中亚土耳其斯坦的河外地人,在伊斯兰教的早期他首先提出对逻辑学的一些看法,认逻辑学为两份:一种属于观念的东西,阿拉伯语叫“太素悟尔”,或者是名,因此他把界说或定义纳入这一范畴,实际上这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而他把后部份叫作判断、推理、论证,阿拉伯语叫“太斯低格”,这实际上是概念、判断、推理、论证、逻辑程序,法拉比主张的观念不过客观逻辑的反映,换句话说是必然性,实在性和可能性的一种现实性,法拉比还提有名的全称与特称的学说,他认为作为实在的全称能否作为宾词他的回答是否定的,这是正确的,不过当全称作为主词的宾词时,全称已消失在特称中,从而特称与单称的不断剖折与推论进入统一中时,事物终究成为全称的普遍性了,实际上事物的必然性及它的或然性不过是通过主词与谓词的逻辑体系表述出来而已。伊斯兰逻辑到了伊本、西那时代没胸少进展,伊本、西那(980——1037)生于中亚布哈拉,死于古代的哈马丹城,他是以医学著名于世的,其它提出单一天体演化流行的学说,至于逻辑学则是完全步着法拉比的后尘,没有什么新颖的提法,到了伊本•鲁世德时代,伊斯兰逻辑可说是具有较深刻的辩证思维了,伊本•鲁世德是杰出的,生活在西方的西玉牙的阿拉伯哲学家思想宽有,是一位集伊斯兰逻辑的大成者集经院哲学之大成的阿奎那•多玛是师承他的学说的,他提出逻辑的宗旨是认识全称,而全称作一种普遍性存在于一切个体中,这就是全称作为一种本性而存在着,换句话说,全称作为一种潜能性乃贯存于所有万物中,从而全称作为一种世界的现实性,它是存在于思维中。伊本•鲁世德还提出物质理性和人类理性的说法,并主张物质的理性是永恒的实体,而人类的理性则是被动的、消失的,这里就是说物质的理性就是物理性,这种想法实际上就是客观逻辑,就是说“:概念是物质自身的概念是客观存在本质的、现旬的,至于人类的理性则是一种主观逻辑,乃是一种要符合客观逻辑的物理性的,这就叫认识,这种认识的完全统一就是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就是“全称”。这位伊斯兰思想家还提出人类社会的“悲剧”为歌颂,而视“喜剧”为讽刺。这里是具有比较远见的美学感的,他视悲剧为喜剧是伊斯兰教的理性美的,喜剧意识,而悲剧是理性艺术美的顶峰。
伊斯兰逻辑学实际上是导源于闪族的叙利亚人波非利(232——303)的《导论》此书成书258年,波非利所继承和发展下来的形式逻辑完全可以在伊斯兰逻辑中洞察到,如他承认了的十大范畴、实体、数量、性质、关系、活动、遭受、时间、空间、姿态、状况,他还提出“五旌”种、差、属、固有属性及偶性,上述这些内容,在马复初先生这本逻辑丛书都完全可以看到,在这本逻辑教材里也可窥见到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三段论和四格式。在伊斯兰逻辑还导出六十六个推论。在这里为了交流伊斯兰文化,于是我把它译出来供大家参考,翻译时我在每一章节之间写上一点“译者附言”,提出一些初浅的认识,本书仍然是属于形式逻辑范畴的,偶尔提出一些具有辩证逻辑的东西因此在“译者附言”中我也冒昧地加以说明,在书前我又简短地写了这个序言,挂一漏万,错误之处在所难免,由于我的译文可能不太准确从而会引起误解因此在这里我恳切地希望广大读者和广大的穆斯林们给予多指正以便函将来加以修正从而使这个译本逐渐地完善起来。
本书的原本共分为三章,而在每一章中,用阿拉伯数字标明其节数。第一章至第三章共有二十八节,但是没有写出每节的小标题。在翻译过程中,我仍然按照原本的节数概括地按照每一节的内在含义标出小标题,第一章共有十一节,第二章也是十一节,第三章共有六节,这样安排是为了在译本上有一个比较明晰的概念,读起来方便一些。

                                                                                                                                                                                     阮  斌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6 19: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逻辑学》译文
小 引

    从这一套阿拉伯语教材丛书中的第三部分乃是一本研究通过命题与推论从而防止思维错误的逻辑学,这本逻辑学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

                                                                 词与概念

                                                        第一节:词的分类

     一个单词,如果它所表达的含义是不完整的,那么这个单词就是虚词,例如“在”与“从”这两个词。如果一个词它所表达的含义是完整的,从而若设定
一个词是为了标志它的时态因素的发生,那么这个单词就是动词,否则它就是名词。

                                                         第二节:名词与概念

       一个名词作为概念,如果它与另一个词具有共同的外延,那么它就是全称的名词概念,例如“人类”这个名词,否则它就是单称的名词概念,例如“宰德”这个名词。

   【译者附言】:《1——2节》

    本书第一章主要是叙述语词与概念的关系,第一、二节则是阐述阿拉伯语语词的分类和名词语概念的关系。读者会知道:阿拉伯语言是闪旗语系中最年轻的一支,它与希伯来语最能代表闪语系的远古渊源,而阿拉伯语是现代几十个国家的通用语言,它具有和其它语言所不具有的一些特定性,因为阿拉伯语的动词或动名词可以表示各种抽象含义的简单格式,从而这种特性对于人类研究科学艺术有利,一些在意义之间比较细微的差别都可以用阿拉伯语表示出来,阿拉伯语词分为三类:名词、动词、虚词。而名词又分为动名词和实名词。动词也分为及物支词与不及物动词。阿拉伯语的动词是具有世界上一切语言所不具有的巧妙特点。而动词的词根本身派生出时态主动、被动,从而对不同时态的否定动词及其动时、动处、动具、特动、比较等等的特定词汇来,阿拉伯语的动词,在语法上完全通过自身的变化可以清晰地表达出性、数、格的形式来。至于名词作为表达概念与概念的关系它具有特称和全称名词之分,而伊斯兰逻辑、不完全是研究逻辑,有些东西则是涉及着文法和认识论的,如全称、特称等,具有共同外延的那种名词是表达事物类概念的全称名词,这是因为全称概念是“类”,而类即是全体,因为在一切事物的进展分化中,共性的概念就是“类”。它是一切谓语中的共性,它规定自身为特殊性与个别性,它通过特殊与个别的统一而展现自身,因此任何事物丧失了类也就不成其为此事物了,作为类的名词,真正体现着普遍性的概念,而事物的真正细胞是“类”,真正的名词与其概念应当是符合的,所谓名学不过是对事物概念转化的一种探讨,一个事物的名词,如果不符合它的概念,那私这个概念就是空的必然要转化,所以事物的名词,从内在方面讲乃是类概念的外在化的体现。因为概念是事物的内在反映,所谓内在就是批一切事物的“类”,它的外在化就是事物的客观逻辑,事物乃是类的展开,条件的不同而导致差异万端,一个绝对的必然性凭借一切外因而淡化出特殊,一方面是类的展开,另一方面就是事物自身的判断,于是普遍与特殊的推论而导致统一,双双进入个体性中,共性在个性中等于在自身中,因此是作为它的同一性的普遍性与他作为不断区分与统一的根据的那种个体性的特殊差异形态,所以说在本章第二节里著者说著遍性(全称)即特殊性(特称)而特殊即个别性。参见图1。

1.jpg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6 19: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逻辑学》译文
                            第三节:概念的“种”“类”与“属”

    全称概念,如果在它之下还有全称概念,那么它就是“类概念”,如“动物”,否则便是“种概念”,如“人”,如果是种概念根据它而发生的那种属性,那么它就是“种属”,如“语言”这个词,如果这个“属性”是类概念的必然属性,那么它就是“普遍性”。例如“运动”这个词,如果属性是种概念的必然属性,那么它就是特殊性,如“笑”这个词。

                                 第四节:类概念与种概念

   类概念乃是蕴含着各种不同的本质的那种普遍性,而种概念则只是概括着同一本质的个体性,而属概念就像种概念一样,但是属概念就只是种概念的一般性质,而种概念具有完整本质性,类概念则转化为种概念的特称性。【参见图2】

2.jpg


【译者附言:3——4节】

   这两节主要是阐明全称概念与种属之间的关系,所谓全称概念就是“类”,而类的自我区分就是“种”,“类”凭借其属概念而自我区分为种,从而类的属性就是普遍性,种的属性即特殊性,属与种的关系是反映事物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而类是沉浸在各种特殊性里的普遍性,它在特殊性中等于在自身中一样,是不变的,而种概念则是具有自身同一的完整本质性的概念。至于属概念是种概念的一般性质,因为“属”表达着种概念的一般性而“种”却是表达属概念的范畴性的。种具有完全的个体本质,类则只作为种的特殊性而过渡为个别性,即是说普遍即特殊,而特殊即个别。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6 19: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逻辑学》译文
                                    第五节:概念间的关系
   把一个词通说在同一外延的殊多概念上,乃是一种相容的同一关系的概念。或者把一个词通说在不同外延的殊多概念上,那么它就是不相容的并例关系的概念。就相同者相异的外延,人们把“存在”这个词应用在“当有存在”、“可有存在”的物质实体偶性的概念上,因为“当有存在”是先于“可有存在”的,而物质实体是先于物质属性而存在的。【参见图3】

3.jpg


【译者附言:5节】
   事物的概念是事物的内涵与其外延的统一,也是事物之所以是事物的根据。这一节主要讲概念之间的关系,一个用来表述在外延同一的殊多概念上的名词,是一个普遍性的名词,这个普遍性规定自身为特殊,它是特定性中的共同性,因此,“类”在事物的个体中与特殊获得统一,如“动物”这个概念,它是人、马、骡等一切动物的共性概念,而这些外延同一共性概念,叫做相容的同一关系的概念。它们分别反映着同一的共体的本质属性各异的一种同一关系,而语法上词义的核心,乃是词所表达的概念的内涵,因此词义与内涵应当基本一致,但是同一关系却不是一义多词【同义词】的关系,一个种概念的名词,被用来表达外延上相互排斥的殊多概念,于是它构成了这些概述之间的关系乃是一种不相容的并例关系,种概念的这种关系是外延包含着其它几个排例的属概念,从而属概念的内涵却少于种概念。这里可以说一切概念的内涵就是存在与本质的内在形式,从而一切概念的外延就是存在与量的外在形式。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6 19: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逻辑学》译文
                                    第六节:词的一义或多义
   如果每一个词,它只具有一个含义,那么它就是异义词,或者是在一个词上具有几个义,那么它就是多义词,如因“眼睛”、“泉水”、“金子”这三个概念而设定起来的“艾尼”这个词,这样的词就是多义词。或者是对于很多词只有一个含义,那么这样的词就是同义词,如因“爪牙动物”这个词而设定起来的“艾萨的”,“来义欣”,“鲁黑巴尼”这三个词。【参见图4】

4.jpg


【译者附言:6节】
  名词是概念的形式,它的内涵则构成概念的内容,一个真实的词表达着一个概念,因为语言是人类的精神艺术品,而词则是语言的要素,所以概念乃是判断中的基础,从而语词应当符合它的对象。这一节主要是讲一词一义,一词多义,多词一义的情况,所谓一词一义就是表述一种概念与词的统一可以构成知识性的一种质的判断,而一词多义则是由于人类的思想认识的深化所造成的现象,它表达着人类的一种反思意识的判断。多词一义就是意味着人类的思想意识进入必然判断的形态,因为多词一义是很难有的,这可能是因为人类语言发展到精密而细微并从中可以选词达义,于是它由语词的殊多,通过判断回复到本质的同一性上来。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6 19: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逻辑学》译文
                                第七节:词的本义和引申
   全称名词,如果只是原设定的完整的含义,那么这个词所指的就是它的基本愿义的概念,如像当人们要的是凭借它所带来白昼的那个高温火球——太阳,那么就是要它的原义理了,或者只是未指太阳的光辉,那么词义的概念就表达着一种主从关系的“从属概念”又或者只指太阳的特殊性——热能,于是词义的概念就是表达着一种“质属关系”的属性概念,这样一来在词的基本含义里,它就是指的开出设定的原意,反之在主从关系与质属关系里,则是指的隐喻法的含义,从而前者是指提说事物的普遍性,实际上是指它的特殊性,后者则是指的陈述事物的本质性却又是指事物的必然属性。
                             第八节:对引申义的使用
   由原义引申出来的引申义,在质属关系的概念里,使用得最显著和最多,然后是使用在文学艺术性方面的,人们把它称为“术语”,为广大人民所使用的,人们却把它称为“传统用语”。【参见图5】

5.jpg


【译者附言:7——8节】
   这两节主要是说:一个全称的词表达着一个愿义的全称概念也可说是普遍性或“类”,或种概念,但是事物概念是永远区分着的那种直接性,换言之事物的普遍性概念进入它自己的特殊性中,即全称进入特称中,一般进入具体中,这是一种原始的,无穷的分割性,也就是事物的质进行着自我判断,每一事物都具有一个名词相对着的概念,一切概念之间具有多种关系,而概念在关系中就是事物在关系中的体现,实际上它是作为存在的普遍性即概念自身,也就是作为概念自我分化与运动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就是“逻辑实体”。伊斯兰逻辑从法拉比【870——950】到伊本.西那【980——1937】,从伊本.鲁世德【1126——1198】到赛尔顿.丁尼【1312——1389】都是伴随着文法和对世界的认识论的一种学说,因此,他们认为:逻辑的宗旨是从已知推求未知,换句话说,人们可以通过特称去认识全称,从而认识特称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和人类的感官意识中,全称通过作为偶性的特称存在于外在事物中,人们凭借本性存在于意识中,从而可以使人类借特称的事物抽象地引申出全称的东西来。而伊本.鲁世德认为:全称只存在思想中,从而思维由个体中引出全称来,全称其本性存在一切个体中,作为一种潜在能力存在一切万物中,它作为一种理性的现实性存在于思想中。其实概念本身是“绝对实体”,是一种绝对的合理性,换言之它是绝对要转化现实性的必然性,这就是全称,就是世界。概念的变化性是通过绝对实体的三大运动永恒地表现着一切现实性,即合理性概念的变化乃是通过实体体现出来。在这里所谓全称就是指这个隐涵普遍、特殊、个体的绝对实体,即绝对现实性。这就是凡具有现实性的东西就必然是合理的,就是具有概念的概念物,因此一个全称概念它可以通说在特称上也可以通说本质属性上,这是因为唯一的主词承担者一切谓词,而具体的主词可以包含着任何谓词,即它的规定性或可能性、或然性,一句话谓语是主语的概率,而主语则是作为全称的,作为“一”的必然,这就是把全称可以引用在任何特称上不管是属性的或主从的特称概念上。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6 19: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逻辑学》译文
                                第九节:存在、本质、现象
  存在,如果它因自为性的本质而不接受虚无的,那么它的存在就是“必然存在”,如果它的本质是接受虚无的,于是它的存在就是“可有存在”。可有存在,如果它是自立的,那么它就是一种物质实体,如果它是一种不自立的,那么它便是一种“偶性”。物质实体,如果它是一种复合体,那么它就是“物质分子”,否则它就是一种“单子”。物质分子,如果它须要吸收养分,那么它就是一种“有机生物体”,否则它就是一种“无机物”。有机生物,如果它能凭借自己的意向运动,这样它便是一种动物,否则它就是一种植物。动物,如果它是具有理性的,那么它就是“人类”,否则便是“畜类”。
【译者附言:第九节】
逻辑研究是从什么东西开始,这是一个很抽象的问题,一般的形式逻辑人们对它的研究都以概念【名词】开始,但是作为事物的概念是一种自我割裂而判断,又自我推论而统一的或然事物,换句话说一切事物的全称【类】通过她的特殊性【属性】而进展为统一体,这是物质自身以概念的方式在进展,却不是人类的离职赋予事物以概念,勿宁说是人类在永恒地发现事物之概念,一般说来给事物下判断,从而又给概念下定义,倒不如说人们在理解和发现事物概念的自我割裂与推论的统一罢了,但是事物达到概念的环节已经是现实性的主体了,于是事物的现实性消失了,它反映给人们的概念也就销声匿迹了,这是因为人类遗忘了事物概念的发生发展史了。但是,在这里,伊斯兰的逻辑学家却认为:事物的形式是作为偶态特殊,而事物的内容则是作为必然的普遍,换而言之事物的形式消失了,它的内容是永存的,这是因为事物的表象形态转化为它的潜在能量的观念状态,于是它的存在变为一种思维着的存在,而人类就是一种思维着的,而存在则是一种普遍的必然性,换言之是事物逻辑的抽象,即“逻辑实体”,作为实体的必然性自在地就是一种独立无偶的本质,它是永恒地表现着的长在,是绝对偶态绝对现实性,这个本质它是不令丧失自我之意向性的,它是无根据的,但是它又是自我中介的,因而又是有根据,因此它是必然存在,也是区分必然性这个普遍行为偶态的这些特殊性的真正主体,也是承担着一切谓语的唯一主语,它是作为“一”的必然性,一切谓语,不过是它的或然性概率。所谓逻辑就是通过作为谓语的概率论为特称从而去追求作为主语的必然性为全称来认识。因此我们所说的概念就是作为实体的抽象通过它的具体而结合为个体性的一种整体。这就是形式逻辑的事物概念。【参见图六】

6.jpg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6 19: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逻辑学》译文
                                   第十节:全称概念间的判断关系
   一个普遍性概念,与其它普遍性概念之间的判断关系,要么就是一般地普遍性,如“动物”。要么就是一般地特殊性,如“人类”,又或者两个概念的外延相同,如“言说者”同着“人类”这两个词。还有两个概念从一个方面是具有普遍性的,就像这样的两个名词:每一个从一个方面比另一个更具有普遍性,就像“马”与“黑色”这两个词,第一个概念它的“种”是特殊性,它的“色”是普遍性,第二个概念它的色是特殊性,而它的“种”则是普遍性。
【译者附言:第十节】
   一切事物概念的种与类的关系,则完全涉及着事物的质与量的关系,事物的质决定着事物的内在性,它导致概念的内涵性,而事物的量则是事物外在偶态,于是它导致事物概念的外延性,自身普遍的个体性就是事物的特称,因此个体的事物是全体,从而它又千真万确地蕴涵着“类”与“种”的关系于自身之中。在存在阶段的事物概念,是一种空间的同一性,在本质阶段的概念则构成时空观念的唯一“根据”,在事物概念阶段的概念成了一种差异性的推论。因此一个全称名词它表达着某种普遍性的概念,因为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它是蕴涵着三性的,那就是普遍、特殊、个体,这就是类、属、种在事物中的展开,所有一切事物都是它的普遍性即类的蕴涵,但是类概念可以分割自身为许多种属即特定性,所以类在属种之中是不变的,而每一具体事物都包涵类与种于自身中,这就是类属的统一物。由于这样,事物的进化的三性运动所在于是在事物的概念之间就具相容关系与不相容关系之分别,所谓概念的相容性就是指作为种这个普遍性其外延的量属,概括着属概念,从而使两者之间构成一个种属之间的从属关系,即相容关系,反之有些概念之间其外延是一致的,这叫事物的概念之间具有同一关系,就是说外延一致的全称概念,两者在主语谓语作颠倒,其判断都是全称。在两个全称概念之间也有在外延上是交叉的关系,上述这些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同一关系都是由具体到抽象的回合,因此事物的存在、本质、概念关系、交叉关系只要进入判断中,就是说进入语言的句子中,其判断关系具有三种形式:种属概念都是一种具有普遍性概念,前者更为普遍,而后者具有特定的普遍性在判断中,如主概念是种概念,那么判断规律就是特称肯定的,而换位之后便是全称肯定判断,在外延同一的两个概念里,任何一个为主词概念,其判断规律都是全称肯定判断。在交叉关系的两个概念里,其判断关系是:任何一个为主词概念,而它们的判断关系都是特称肯定,其规律参见【图7】。

7.jpg
发表于 2008-11-16 21: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阮金达兄弟的奉献,求主回赐作者,译者和发布者,以及阅读者!阿米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圣传真道网

GMT+8, 2024-3-29 02:32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