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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答疑】为什么是四大教法成为支配伊斯兰世界的主流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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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0 17: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 侯赛因  艾资哈尔灯塔1


【解惑答疑】为什么是四大教法成为支配伊斯兰世界的主流法学体系?

众所周知,伊斯兰的教法学派最终自然而然地归结为四大教法学派:哈乃菲学派、沙菲仪学派、罕百里学派和马立克学派。那么,在这四大教法学派最终形成后,在每个地区和国家都在遵循其中的一家教法,并且颁布教令规定,该国家和地区必须遵循一家教法学派,那么,这是怎么形成的?其依据的基础又是什么呢?

对此,来自摩洛哥的法学大家穆斯塔法•本•哈姆兹博士回答说:

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祈愿真主祝福我们的领袖穆罕默德,及其后裔、圣门弟子们平安与吉庆!

毫无疑问,这些法学派别的产生是自然形成的。教法学派的产生也像任何一个思想学派的产生一样,目的在于依据人们所认可的原则而对世人加以划分,并命之为某某派别或某某学派。重要的是,每个学科都有这样的学派划分现象,并非教法领域所独有。

因此,不管是人文学科还是自然科学的学科领域中都有学派的划分,因为学派是对前人研究的总结和归纳,是前人研究的积累。它整合了前人的主张和观点,分群划类,形成了后来的所谓学派。但是,教法学派的目的和主旨并非纯粹为学派的架构而倡言学派。这是因为,从事独立判断本身就将导致不同的意见和分歧,而不同意见和分歧又将导致观点的多元,群体的和合与分化,这些群体的集合最后形成了学派。我不想就此多说什么,我只是想说,当穆斯林历史上有些国家采用并认同某一教法学派,倡导颁布教法判令必须依据该教法学派时,其根本上取决于教法在这个社会的地位和重要性,因为,当我们把教法作为支配和规范社会制度的法律时;当我们把教法作为法庭判决的依据时,试问,在法庭判决之后,法官们依然争执不休的做法是否可取?假如每个法官都根据自己的看法做出判决,那世人将陷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当来自某个学派的法官就某个案例判定之后,而被告因为依据另外一家学派的判决而认为判决不公时,这无疑就意味着这个国家必须整合人们去遵守一项统一的法律。

伊斯兰的教法不仅仅是宗教法规,它还是生活的制度,自然也是国家所依据的律法,就像现今的所有国家的律法一样,教法不会留有法律上的漏洞,也不会让法官们以私意做出判决,相反,法官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因此,从教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有权要求该国的人们遵循某一特定的法学派别吗。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伊斯兰的教法并非只在清真寺中加以实践和推行的律法,而是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如果法官被要求执行伊斯兰教法的判律时,试问,每个法官以自己的喜好而选择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学派是否可取?当我们遇到这个问题时,我们说,国民必将会以迥然不同,判决各异的教律来判断,因而,国家的制度注定了必须使一国的教法统一。

涉猎教法的人,要么是达到独立判断级别者,那么这些人可以不受某一法学派别的约束;而是通过阅读和对不同证据的权衡取舍来选择遵循的教法判律;要么是普通民众,这就该另当别论了。当我们讲到,对于穆斯林大众来说,当他们直接采用经训明文时——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个国家现今有一半的人是文盲,不会读不会写,不懂阿拉伯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大多数伊斯兰国家),试问,我们还可以说,每一个人都应当脱离教法学派,直接采用经训明文?这无疑是不能实现的。

这也是为什么会颁布教法判令规定,不得出离四大教法学派的原因之一。因为,这是为现实所迫,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应当是统一的。伊斯兰教法在律法上就像世俗法律一样。因此,法官的判律务必统一。以前,每个地方都有一名法官依据他个人的独立判断而做出裁决,于是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各自不同和相互矛盾的判决都促使一个国家去制定统一的制度,即,遵循某一法学派别。这种情况在沙特的费萨尔国王执政时期就曾经发生过,当他看到沙特国民面对互为冲突,互为矛盾的教法判决后,便建议他们遵守罕百里学派。这种其情形与奥斯曼哈里发时期,要求遵守哈乃菲学派;在安优布哈里发时期,要求遵循沙菲仪学派;在安达卢西亚,好几个世纪之内,以及北非地区要求遵守马立克学派一样,这都是现实生活所迫,它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这个统一的法律制度囊括社会各个生活层面的伊斯兰教法。

尽管自上世纪末近二十多年间,出现了广泛宣扬脱离教法学派,不再独尊一家学派的呼声,并宣扬遵循《古兰》和圣训,以及伊斯兰民族先贤的教诲呼声和风潮,但是,实际上,遵循传统是现实中注定存在的事实。包括在教法领域对传统的遵循。

至于信仰领域,《古兰经》谴责了那些跟随祖先以物配主,崇拜多神之辈,因为他们没有应用自身的理智和思想去思考;由因为信仰问题的基础是每个人的内心问题,它应当出自人的心甘情愿。

至于教法,则有各法学派别的伊玛目和法学家们,已经提供了现成的教法判律。对这个已然存的现象,我想先问一下:因袭传统和遵循传统之间的区别是一个存在于各个生活层面的现象,无论是领袖、天才、文人和哲学家,他们的观点都会被人所因袭并传承。伊斯兰的教法也同样如此。因此,这种试图分化法学派别,消解其对民众完全支配和规范的现象,尽管在实质上,导致了积极的一面——即,阻止学派的盲信(这是个好现象,我也支持那些呼吁独立判断的人),但是,我的前提条件是:这些倡导独立判断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不要让独立判断成为掩饰其怪异观点的外衣和逃避伊斯兰教法判律的籍口。因此,这种现象最终以彻底的失败而告终,未能撼动教法学派在民众中的坚实根基,这些有传承的法学派别依然在伊斯兰世界固守其位置。因为,民众所处的现实,要求跟随这些伊玛目,他们为民众所认可,并见证了他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表现出来的深厚学识和聪明睿智;见证了他们创建一个在所有问题上互相补充的法学派别的能力,因此,他们的思想和观点为世人所采纳,这种支配和规范的地位,一直都是伊斯兰世界的主流。那些在当代宣扬脱离法学派别的运动,从未获取过四大教法学派对伊斯兰社会的支配地位。(侯赛因)
发表于 2019-5-20 18: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时间上看,四大教法学派存在历史更久,产生的时代也更接近前三代,这些广泛宣扬脱离教法学派的呼声是短视的。
发表于 2019-5-20 22: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教法博大精深
发表于 2019-5-20 23: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大教法学派好似四条通向天堂的道路,只可选其一,不了穿插,更不可一概不遵
发表于 2019-5-20 23: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以自己的私意随意制定教法。
发表于 2019-5-20 23: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的教法并非只在清真寺中加以实践和推行的律法,而是生活中的法律法规。
发表于 2019-5-24 06: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的教法不仅仅是宗教法规,它还是生活的制度,自然也是国家所依据的律法,就像现今的所有国家的律法一样,教法不会留有法律上的漏洞,也不会让法官们以私意做出判决,相反,法官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发表于 2019-5-25 08: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塞俩目!

    作为伊斯兰教的明灯,大伊玛目曾经100次梦见真主!已经达到无话可问的水平!!!可是为什么他不告诫三位学生不要自成一派呢???

    除了四套教法能给世人以更具适应性的方便之外,似乎还有许多隐情,因为他并未教出一个没有问题可问的学生!

    我知道每个时代都有这种“没有问题可问”的人,但是每个时代的世人,都有无数个问题找不到答案!

    虽然我也是有很多问题想问的人,但我已经悟出,真正的答案,恰恰是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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